并建監字[2013]7號
各建設、施工、監理、預拌砼企業、檢測機構等單位:
2013年5月以來,“太原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逐步在我市預拌砼企業安裝調試,目前已全部安裝完成。為使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盡快完成聯網,能夠正常使用,現將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全部納入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進行管理。
二、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將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檢測環節有關質量信息錄入到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工作: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及時準確地將有關質量信息錄入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并在運送混凝土到工程使用時將在系統上打印的《混凝土生產質量信息登記回執》隨混凝土供貨單按批次一并提交給施工企業;
(二)監理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錄入預拌混凝土使用相關質量信息,以及《工程質量監理報告》(每分部工程至少一份)、《監理月報》、《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監理工作聯系單》等監理工作信息;沒有委托監理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向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錄入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相關質量信息;
(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及時準確地向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錄入預拌混凝土試件、預拌混凝土實體質量檢測信息。
(四)施工企業應當將《混凝土生產質量信息登記回執》、《預拌混凝土質量匯總表》放入工程驗收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核查以上兩個回執。
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做好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宣傳和使用引導工作。
四、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將對建設工程使用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情況予以監督,發現各參建單位未按上述要求及時錄入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表格統一格式(以下附件包括)
附件:(7號)關于全面使用“太原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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